陈年老酒作为白酒行业的细分市场,近十年来一直广受关注,尤其随着茅台酒的价格持续增长,名酒陈年老酒的市场热度更是直线上升。而且在过去的十年间,依靠市场自发调节,陈年老酒已经形成了回收、鉴定、拍卖、收藏、销售全产业链的基本规则,并有效带动怀旧包装产品在市场上的不俗表现。
经过若干年的发展,陈年老酒经营已经结束了粗放化发展时期,进入了第二阶段精细化、化、品牌化经营阶段,但是一些较显著的经营风险却始终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陈年老酒的供应,目前主要来源于市场回收二次销售,存在诸多法律空白。
从现行法律体系看,对于陈年老酒的回收再销售,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指导意见,尤其是在产品质量溯源方面存在盲区。这表面上看是法律漏洞,其后面意味着从事陈年老酒经营有极大法律风险。当然,从法规角度上来说,当陈年老酒成为一个行业细分市场,政府层面应该予以支持解决。
从现行税收政策看,因为回收对象均为个人,目前陈年老酒作为二手商品并没有明确的税收指导意见,更没有进项税抵扣,是否适用于二手商品的简易征收税率还存在盲区,也成了悬在陈年老酒行业的又一风险。
对于此点,建议可以考虑采取适用固定税率简易征收的方式,解决进项税票缺失带来的经营风险,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中的相关内容,以寄售、代售的经营方式,延展到陈年老酒行业比较适用。
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本项规定延展到陈年老酒行业比较适用。
目前陈年老酒由于跨度达数十年,以陈年茅台酒为例,市场主要销售产品从上世纪70年代至2010年左右,这期间经历了数十次包装变迁,尽管自发的形成了以实践为依据的各种鉴定标准,但是在市场操作中并不统一,也没有行业组织与生产企业的认可,这就形成了鉴定真空。
而陈年老酒造假水平又居于行业前列,长期存在假老酒、老假酒、换标酒、打眼酒等多种形态,对一般从业者而言,鉴定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同时也存在个别经营者制假售假的问题。
以民间市场主体为主力的鉴定方式,并没有得到以酒厂为代表的权威机构的完全认可。
没有酒厂盖章备案认证的陈年老酒鉴定、销售机构,也就无法形成领导力与权威性,在市场操作过程一旦形成争议,难以有效解决。
在没有生产企业参与真伪认定的前提下,任何民间的鉴定都在权威性与真实度上存疑,这也是陈年老酒在经营中的一大难点。而酒厂对于民间回收的产品,即便是真品,在出具产品鉴定方面也一直抱有审慎态度。
所以,目前急需行业组织在公正、客观的前提下联合厂家,拟定鉴定标准,设定检验机构,对市场流通的争议产品给予鉴定。
陈年老酒目前的质量基本依赖于看酒花、听酒花、看酒线、松盖闻味等人为手段,完全依赖于鉴定人的经验与感觉,除了显而易见的酒标保存状态、酒线高低外,对酒体的变化并没有完善的、科学的质量检验标准。
尽管在近些年的发展中,市场自发形成了各种各样的交易机制,但是同样是一瓶1987年的茅台酒,可能会有不一样的口感,这是由于在回收过程当中,由于商品持有人储存环境、条件的不同,造成了不一样的口感差别,口感差别传递到消费层面就可能形成质量问题。
质量问题不仅仅在于口感,还在于酒体的性质是否发生了改变,内在的物质是否符合食品要求,而非标转化生产前提下,大量依赖民间回收渠道的陈年老酒,无疑在这一方面难以得到保障。
即使阿里系老酒集市等大资本参与,也不能有效解决这一客观问题。
产品质量不统一问题与鉴定标准难一样,同样依赖于鉴定、检验标准的出台,才能大限度地确定陈年老酒的质量标准,形成行业共识,并在达成从业者自律的基础上,提升陈年老酒市场流通产品的质量。
陈年老酒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其流通规模不能过大,一旦形成市场氛围,也就意味着产品存量的终结。当然,陈年老酒的回收方式,也决定了它的市场稀有程度,并限定了交易规模。
以茅台酒1987年—1996年铁盖、红皮铁盖为例,经过十多年的回收、销售,市场存量已经不多,仅有的产品也只能称之为藏品、拍品,很难形成规模化效应。
而其他品牌存在着同样的问题,销售量越大,意味着消耗越大,市场存量越少。比如,上世纪90年代初期的红标董酒(红董)为例,市场一旦持续购买,就会导致产品经营失去可持续性。
当然,随着时光的推移还会陆陆续续产生新的年份成为陈年老酒,比如2010年的酒在十年后就成为了纯粹的老酒。但是,产品的货源渠道和稀缺性仍然是悬在陈年老酒头顶的达摩克勒斯之剑。
如果要想实现陈年老酒的持续化、标准化,好的方式是由酒厂每年在销售中,存有一定比例的已灌装瓶装产品。比如当年灌装100吨,实际销售90吨,留存10吨作为长期持有,在十年后投放市场,成为名正言顺的陈年老酒。但这样操作至少有两大难点待克服:一是酒厂的业绩需要和资金沉淀是否匹配,二是能否建立忍受诱惑、形成长期留存的机制。
酒厂与老酒行业保持着若即若离的关系,没有一个明确的态度。
当然这里有一个核心问题,就是今天的酒厂是否需要为30年前的产品负责。如果负责,那么这些来自民间二次回收进入市场流通环节的产品属于什么性质?如果不负责,通过民间回收进入流通渠道的陈年老酒与酒厂之间又是什么关系?
酒厂暧昧的态度与措施,侧面反映了陈年老酒行业的尴尬。
其实,陈年老酒在消费端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酒厂完全可以深入参与,并且借好东风,积极参与。
近年来,陈年包装复刻产品成为市场新宠,这本就是陈年老酒产品的延伸产物。当然,陈年老酒与复刻产品之间的界限分明,一个是新酒,一个是老酒。而复刻产品之所以能够被市场认可,反应了市场需要合理价位的怀旧产品,也需要酒厂认定的产品进入流通渠道。
再提一个醒,不建议酒厂以揠苗助长的方式,用“真年份”概念蹭热度。毕竟,一瓶打着10年“真年份”标签的酒瓶上却标注生产日期2021年,即使引入“坛贮”概念,也是难以赢得大众认可的,甚至可能陷入“虚假”宣传泥潭。毕竟,经过十多年的市场培育,消费群体对陈年老酒的概念已经固化为了“生产日期在十年以上的瓶装酒”。
所以,在现有的陈年老酒领域,酒厂应该给予一定的支持,譬如联合行业组织,就产品进行品质认证,并以酒厂为主,举行陈年老酒鉴定活动,积极参与陈年老酒拍卖活动,通过合理引导让陈年老酒行业得以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陈年老酒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消费者基础培育已经完成,销售渠道也由市场自发形成,只是产品端始终处于民间回收阶段,这也是陈年老酒的不稳定的主要根源,并且潜藏着各种风险。
陈年老酒行业的发展不能只依靠行业自发解决,应该由行业组织、酒厂、渠道商共同参与解决,这是一个繁杂的系统工程,但是这个工程的推进,必将为陈年老酒健康发展带来根本性的改变。(来源:酒业家)